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2012年07月25日09: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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