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2012年07月25日09: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走私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给公司、股东、债券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券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公司、企业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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