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4、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6、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
7、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志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7、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8、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9、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10、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12、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至人死亡的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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