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需要哪些准备?

2012年07月25日09:42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双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沟通协议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提出了诉讼离婚,往往就是宣布了一场战争,而离婚大战一旦拉开序幕,做足准备的一方才有更大胜券赢得这场战争,让离婚最终按照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您需要准备充足的“粮饷”,也就是一切有利于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证据。您应当准备利用法律武器,用理性的思维打一场硬仗。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双方握手言和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介绍即将面临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所需要做的心理以及程序和实体的准备,如何才能在诉讼离婚中最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自己的不利被动地位变的有利与主动,北京离婚律师网的资深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将诉讼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介绍如下:

  一、身心准备

  (一)尽量保持心态平稳,不要自乱阵脚。

  面临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无论是要求离婚者还是被要求离婚者,心理都会产生巨大的波动,常常表现为焦虑、易怒、对人冷漠、失眠多梦、食欲减退、思维能力降低等状况。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需要当事人调整自己的心态从容应对,而不应该急躁,没有方寸,情绪化的处理问题。如果无法合理调整自己的心态,有条不紊的调查清楚双方手中的砝码,很容易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对方牵着走。可以说,离婚这场战争也是一场心理战争。

  一场离婚诉讼短则需要三个月,长则需要六个月,所以即使当事人不愿再受心理折磨,也不能一味的要求速战速决,要有持久战的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下,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就北京而言,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做的比较成功,当天就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与《离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涉外离婚案件在送达期间上与国内也有所不同。根据送达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更长。

  (二)锻炼身体,保持旺盛精力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离婚是为了让将来的日子过的更好,或者为了摆脱不幸的婚姻。离婚是一个人人生当中重大的生活应激事件,在这段期间当事人更应当加强身体锻炼,保持身体健康,避免离婚过程焦头烂额、身心俱疲。“出征未捷身先死”悲剧不应发生在明智的离婚当事人身上。

  (三)寻求自己的社会支持系统。

  所谓个人的“社会支持系统”,指的是个人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所能获得的、来自他人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援。一个完备的支持系统包括亲人、朋友、同学、同事、邻里、老师、上下级、合作伙伴等等,当然,还应当包括由陌生人组成的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每一种系统都承担着不同功能:亲人给我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朋友较多承担着情感支持,而同事及合作伙伴则与我们进行业务交流。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者最需要真挚的亲情和友情的润泽。通过这些支持,他们会理清自己的思绪,知道如何处理眼前的种种事情,并且看到,虽然自己的婚姻面临解体,但依然被亲人和朋友牵挂和关心,对于他们来讲自己是重要的,是一个有价值的人。

  二、咨询律师

  (一)律师介入离婚诉讼的作用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技巧及法律适用能提供较为全面的意见和支持。而离婚案件在各种法律案件中给人以难度低的印象,很多人认为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并不能发挥多少作用,事实是这样么?

  笔者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总结,部分案件的确不需要律师的介入。这部分案件有着几个共通点:(1)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什么意见,也没有财产分割的争议,只是因为想出气的心理提起离婚诉讼。(2)当事人提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赔偿请求,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是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对于诸如法律不支持的青春损失费等要求,即使请律师介入,也没有什么意义。(3)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不需要请律师,例如,一方婚前全额付款所买的房产的分割,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肯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4)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意愿、诉讼标的、子女抚养权等都没有异议,提起离婚诉讼,只是让离婚协议书更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案件也不需要请律师。

  以下案件,笔者建议当事人请律师干预,这样可以让离婚诉讼更为有效,有保障。(1)也许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可以不请律师,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不想自己费心思整理起诉或应诉的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书写起诉书、答辩书等材料、希望有人能够居间和对方沟通联系。开庭时能帮助自己阐明观点,绕过对方的陷阱,特别是对方也请律师的情况下。(2)如果案件本身就很复杂,特别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经常涉及到的新型的家庭财产分割标的物,例如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财产的分割因为会涉及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所以请律师介入是很明智的选择。(3)有些离婚案件的争议性较强,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方式,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建议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因为这类案件,律师的分析意见和观点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造成决定性的影响。

  (二)当面咨询律师的必要性

  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可能是基于咨询费用、隐私、面子等多方面的考虑,很多当事人选择电话咨询,当事人通过电话、QQ、MSN等聊天工具,向律师讲述自己的婚姻,这样咨询的效果一般都比较差,甚至不同的律师就同一问题的解答都会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当事人在咨询的时候带有想当然的因素,要么挑拣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去讲、要么客观的回避一些问题,从而使律师了解问题不是很全面。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在代理之前该客户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来很多证据,我明确告知: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很高兴的委托了律师,但在法庭上对方出具了一份证据,证据的内容对其极其不利,显示的是:因某某(委托人)有婚外性行为,并持续与某某(第三者)同居达两年之久,如果离婚,莫某(委托人)愿意放弃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并将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虽然出现这种情况在笔者的预料之中,但如果当事人在当面咨询的过程如实、全面的介绍案件的情况,就不至于在对方证据突击面前变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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