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一方,但当一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子女继续与其共同生活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以先与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下面将从具体案例分析,变更抚养权所需要的条件和方式。
案例:
两年前刘先生和唐女士离婚时,约定孩子亮亮由刘先生抚养;如今刘先生又娶了太太,另外生了孩子,唐女士觉得刘先生的新家庭会给亮亮带来不好的影响,于是起诉要求法院改判亮亮归自己抚养,刘先生当然不肯,他认为唐女士的请求不合法。那么唐女士可以起诉并且要回自己对亮亮的抚养权吗?
通过本案例的信息,能够有的放矢的调查并提炼出促使法庭将亮亮的抚养权判归唐女士的论点和证据,是本案和本篇文章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把握我国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其次,结合实践当中法庭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审查重点,预测法院的判案方向。
在实践当中,法院审查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主要有:1.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存在体罚子女的情况,体罚的程度是否可能造成子女的身体产生直接的伤害。2.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的心灵造成伤害,精神伤害的程度是否潜在的存在促使子女的精神产生疾病的可能性。3.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子女处于一种生活和学习无人照料和监管的状态。因此,实践中法庭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的是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还会考虑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伤残失去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法庭还会关注子女的意愿,如果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子女的,法庭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三,通过掌握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上诉情况。
本案中,刘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不固定,上班时间平均每天12小时在外边拉活。唐女士辞去了小学老师的工作,进入一家公司做行政人员,每月工资6000元左右,上班时间朝九晚五。亮亮今年9岁,上小学二年级。
第四,分析刘先生是否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本案中刘先生没有疾病或伤残,没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亮亮的情况。因此,证明刘先生不适宜继续抚养亮亮需要从分析其是否对亮亮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着手。刘先生与唐女士离婚后,又与她人结婚,虽然与他人结婚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其对亮亮的抚养能力吗,但是亮亮的抚养环境发生的确是发生了变化,刘先生有可能会因为新生子女的出现,忽略了对亮亮的照顾,此时,如果唐女士并没有再婚或者并不计划再次生育,其请求法庭将亮亮的抚养权判归她所有的诉求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该情况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第四,分析唐女士更适合抚养亮亮的原因。
1.经济上相比刘先生唐女士收入较高,能给亮亮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2.唐女士以前从事过教育工作,关心孩子的学业,亮亮由其抚养可以受到更加良好的教育。3.唐女士空闲时间较多,能有更多的时间陪伴亮亮,而刘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缺少与亮亮相处的时间,因此,由唐女士行使亮亮的抚养权,更有利于亮亮身心健康的发展。
第五,适当听取亮亮的想法。
虽然亮亮只有9岁,但小孩愿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强烈,法官对亮亮的陈述会予以参考。而本案中,亮亮自己表示其随父亲刘先生生活不快乐,愿意与随母亲唐女士生活。
结合庭审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认为唐女士较刘先生更有精力照顾和关心亮亮,并且抚养小孩的意愿坚决;加上唐女士月收入在数千元以上,家庭环境较好,能为小孩提供更有保障的生活条件;此外,唐女士曾从事过教育工作,关心小孩的学业,而刘先生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早出晚归,在小孩学习教育方面唐女士较刘先生更有利。 最终,法院判决亮亮由唐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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