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车发生事故受伤,受害人如何求偿?免费搭乘发生事故,肇事司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解读
因辆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乘坐方车辆无责,受害人只能起诉对方车辆;如果双方车辆均有责任,受害人应当起诉双方车辆,并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辆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与己方车辆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如乘坐出租车、公交车、长途汽车等),则不管事故责任如何,受害人均可向己方车辆按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赔偿。但按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故是由于违章行驶和第三方原因共同造成,受害人可以起诉车辆方和第三方。
因车辆单方事故受伤,受害人自身无过错的,由车辆方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费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搭乘人员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要求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搭乘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搭乘人员可要求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适当减轻车辆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搭乘车辆无责任的,搭乘人不能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搭乘车辆方;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20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