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女士与被告汪先生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6年8月登记结婚。但是,在恋爱期间双方的感情就不稳定,婚后双方家庭关系一直很紧张,在经济上,原告受到了来自于被告及其父母的歧视,而且在感情方面,被告也没有给予原告应有的珍惜。为此,何女士曾于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考虑到何女士乃是初次起诉,且汪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的感情仍未好转,因此何女士在2010年8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全律师代理其处理诉讼相关事宜。
诉讼中,被告汪先生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同时,双方也均认可位于石景山依翠园的一套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并同意将该房产出售,由双方对该房屋的出售款项进行分割。但是在房款的分割方式方面双方却产生了较大分歧。
本案中的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汪先生,因此,房屋出售后,买房人势必将房款打入汪先生的个人账户,这就需要汪先生再将所得房款的一半存入何女士的账户。但是,就法院的一般做法来看,离婚案件中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将只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而不会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确认。因此,何女士非常担心汪先生在取得房屋的出售款之后拒绝给予何女士其应得份额,从而导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陷入诉讼。
为此,王律师向汪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何女士和汪先生终于达成一致,以违约金的形式确定了汪先生如果不及时将房屋的出售款给付何女士的责任,并通过努力,促使法院的调解书中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确认。
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何女士终于放下了自己的担心和忧虑。至此,代理律师也圆满完成了对本案件的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