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为美籍华人,2001年与妻子离婚,后与张女士相识,张女士为河北邯郸人,比王先生小20岁左右,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花园3单元206室,双方于2005年6月16日在香港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先生的委托,指派郭万华、王秀全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律师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案件标的巨大,基于当事人财产隐私权等方面的考虑,经过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建议当事人走协议离婚的途径。
在经过与张女士简单沟通后,张女士对是否离婚未作明确表示,后经律师详细的表达王先生坚决要求离婚的观点后,张女士有所动摇,但其答复律师需要一周的考虑时间,律师把对方的观点告知委托人。
在这一周内,委托人与其妻子经过细致交流,后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就房产、存款股票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着公平、平等、协商的原则,律师多次与张女士进行沟通,张女士同意两套房产其中价值较高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在女方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壹亿两千万,在六年内分六次付清,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两千万。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股票授权委托书》。王先生将首批款项贰仟万元打入女方指定的账户,在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并加章传递后,由律师协助双方到某区房管局办理了婚内更名手续。(婚内更名不收取相关税费)
协议达成后,双方对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表示担心,律师建议其可以考虑法院调解的方式,双方表示认可,后男方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到某法院办理调解离婚,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至此,历经一个月的时间,圆满解决王先生的离婚案件。
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用按简易程序收取,数额为7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