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让共有房屋 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蒋某(女),33岁,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与宋某在2001年3月相识,并于同年1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蒋某经常出国,即使偶尔回国,两人也是争执不休,在加上宋某疑心太重有暴力殴打蒋某的行为,从而导致蒋某与宋某感情日渐疏远,两人在2004年三月份正式分居,蒋某于2005年5月份委托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北京市某区房产管理局出具了该房产已于2004年4月份出售给刘明全的证明。取得该证据后,原告方以另案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蒋某在提起诉讼之前,为防止刘明全转移房产,依法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于2005年7月份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宋某与刘明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与宋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34号院1608室的房屋,2004年4月份,宋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明全,房屋成交价格为2123344元,因该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宋某无权一人单独处分该房产,且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款为2567808元,宋某与刘明全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家庭共有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宋某与张明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时孙某答辩:我与刘明全之间的房屋买卖是经过中介公司完成的,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现在房产已在中介的协助下办理完过户手续,且产权已经登记在刘明全的名下,刘明全已经将房款全部支付给我,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明全在法庭辩称:我在购买房屋时,曾经询问过房产的权属情况,出卖人明确告知我这是他婚前的个人房产,房屋的转让价格没有明显的低于市场价值,我属于善意的相对人,况且我与宋某已经履行了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我已经支付完全款,请求法院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录音与结婚录像等证据,录音的内容证明:刘明全知道诉争房屋属于蒋某与宋某共有的,并在电话录音当中表明其知道在购买房屋时蒋某与宋某存在婚姻纠纷。两人婚礼的录像证明结婚的时候刘明全在场,购买房屋的时候应该知道诉争房屋是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刘明全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鉴定。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法认定宋某与刘明全签订的房屋买房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确定合同无效。诉前保全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