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吗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因为蕴含着巨大的潜在价值,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催化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本市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作为市区首个基层法院成立的知识产权庭,成立一年多来,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件,审结244件,审结案件中判决56件,调撤率达到73%,无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
其受案特点一是案件种类繁多,涉及知识产权合同、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中,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又占较大比例。
【案例一】
某专业图片公司,拥有大量图片著作权,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收入。前不久,该公司发现某旅行社未经授权,在一家纸媒体上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黄山风景图片。于是将旅行社和这家纸媒体诉至和平区法院,要求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诉争图片,并在刊登广告的那家纸媒体上刊登启事,承认其行为侵权,同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旅行社辩称,他们属于旅游行业,摄影机会很多,公司本身拥有不少图片,诉争图片使用的是旅行社自己的。为其刊登广告的媒体则称,作为媒体,对所登载的广告只进行一般形式的审查,不要求提供著作权证明等材料,其已经尽了相应的审查责任。二被告均表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中,重点组织双方对广告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的图片多方位进行比对,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刊登广告的媒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宗万华是本市知名画家,尤以绘制形态各异的老虎工笔画著名,2010年,中国传统虎年即将到来之际,多家月历制作公司及某些金银制品出售公司在未经宗万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代表作制成模板生产挂历、台历、虎年纪念币、虎年纪念金银条等出售,获取高额利润,侵犯了宗万华的合法权益。为制止侵权行为,宗万华将40多家企业诉至和平区法院。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件之后,通过认真分析案件特点,在加强诉前保全的同时,融入全程调解。一方面严格把握给被告送达的时间,因为原告起诉正值岁末年初,法官们分析此时恰是涉诉挂历、台历等畅销时段,因此想尽一切送达手段告知被告诉讼发生;另一方面根据原告申请,辅之以诉前保全,审判人员辗转于本市多家银行、图书批发市场、挂历市场等进行保全与查封。同时冒严寒到浙江省多个地区进行保全。这些前期工作都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
案件调解远比判决费时费力费心思,但社会效果却远远好于判决,往往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因此法官们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案件的事实调查,审核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存在侵权做出准确判断。最后向被告讲明侵权构成要件,使其对是否侵权心中有数。同时给原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向其讲明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可能,使其了解正确行使著作权可增加双方收益的好处。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利益的平衡换来了当事人之间的握手言和,大多数被告都与原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使得这一批案件(全部46件)最终均以调解和撤诉解决,调撤率达到100%。案件审结后,原告方向知识产权庭赠送了“唯法是尊”的题字,以表达对审判人员认真严谨、耐心调解工作作风的感激。
【案例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某个体工商户侵犯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一案,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个体娱乐中心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娱乐中心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经营性播放《走四方》《弯弯的月亮》《大海啊故乡》等11首由原告管理的作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诉争的11首歌曲的相应词、曲作者分别与原告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授权原告管理其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权利,并有权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接受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故原告经授权已经取得涉案11首歌曲的公开表演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消费者点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11首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在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影响力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经营规模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承担诉讼受理费825元。
【案例四】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本市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网吧内向公众提供该电视据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网吧《福气与安康》的在线播放服务。删除储存在被告服务器中的侵权作品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取得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就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向在被告网吧内上网的消费者提供在线观看涉案电视剧的服务,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此获利的情况,故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影响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删除其服务器中的电视剧《福气又安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负担案件诉讼受理费550元。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