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逃逸,14万维修费“打水漂”?

2012年07月25日15:30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肇事司机逃逸,14万维修费“打水漂”?

  车辆停放时被撞,找不到肇事者可获赔

  像区先生这样的案例还比较特殊,但在日常生活中,车辆停在马路边或停车场被人撞坏,而肇事者逃离现场的情形却很常见。不少车主关心,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埋单”吗?

  据了解,这类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会进行赔偿,但可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发现自己停放的车辆被撞,而肇事者逃逸时,第一时间是报交警,并协助指认现场,如果经交警认定是第三方责任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但会有30%的免赔率(且这部分免赔率不能通过“不计免赔险”豁免),即保险公司负责 70%的损失理赔。

  ■ 案例回放: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去年4月18日,区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销售人员介绍下,向位于小榄的某财险公司购买了7000元的全车保险。5月6日,区先生的车被一辆湖南牌照的车撞上,对方司机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逃逸司机承担事故全责,由于肇事人逃逸,交警扣留了肇事车辆。

  区先生的车损坏程度严重,经计价,维修费用高达14万元。此时区先生还得知,肇事车辆车主未能寻获,且该车保险已过期。在这种情况下,区先生以为,自己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会承担维修费用。但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告诉区先生,这笔维修费该由负全责的肇事方承担,与保险公司无关;区先生应找肇事方理赔,或等有关部门把肇事车辆拍卖后予以赔付。但据区先生了解,肇事车辆残值最多只有两三万元,与14万元的维修费相去甚远。

  区先生认为,在肇事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购保险有何用?区先生希望,10月1 日新保险法实施后,能对此有一个公平明确的说法。

  ■ 业界说法:

  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或须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上述全责方无法找到的情形中,损失该由无责方自行承担,还是由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承担更合乎公平呢?记者就此咨询了车险专业人士。

  中国人保财险中山公司车险部负责人郭建西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关于 “一方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免责”的明文条款,保险公司分文不赔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另一方面,保险也应避免过度赔偿情况出现 (比如无责方先以“私了”形式接受全责方赔偿,后又设法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一般的解决办法是,区先生对肇事方提起诉讼,等待法院调查和判决。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能够找到肇事人或原车主的,即由肇事人或原车主赔偿,如果追偿有困难的,区先生可以选择由自己买车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按照《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将向肇事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肇事方追偿;第二种情况是,肇事人无法找到,而肇事车辆又是套牌车或处于盗抢状态,不能认定责任人的,则由法院对区先生和保险公司双方进行协商,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前一周,本报《免责条款不再 “说了算”》一文刊登后,古镇市民区先生打来电话,称自己就是一位车险“免责条款”的受害者。区先生的车于去年5 月份被一辆湖南牌照的车撞至严重受损,肇事司机弃车逃逸,区先生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遂以对方负全责为由,拒绝赔付维修费。区先生很郁闷, 自己花了7000 元购买车险,但在需要保险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句话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的 “免责条款”到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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