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结婚前,他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因孩子上学等原因,家庭条件较差,我在今年的六月份被公司辞退,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我们经常动手打架,我想起诉离婚,但靠婚后的财产和低保收入很难维持基本生活,如果房子判归他所有的话,我连住处都没有,我能请求法院判他给予我困难帮助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你所陈述的情形完全可以主张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