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2012年07月26日08: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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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开招标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人)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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