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2012年07月30日13: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如果认为案件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应当在3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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