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谈谈口头遗嘱的生效

2012年07月30日13: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谈谈口头遗嘱的生效

 

  李强与前妻何兰离异后,大女儿李丽随母亲共同生活。之后,李强与周玉登记结婚,又生下小儿子李军。 2007年3月,李强因病入住医院,5月15日,他的病情突然加重,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在进入手术室前,李强当着两位护士和两住医生的面,交待自己的一处房屋给周玉和李军,自己在银行的50万元存款给大女儿李丽,自己市值约20万元的股票给前妻何兰。之后因抢救得当,李强被从病危状态救了回来。上海民事律师

  2007年5月19日,李强脱离危险,神智清醒,能够正常交流。好景不长,一个月后.李强突然病重死亡。在处理遗产时,家人产生了争议。何兰及李丽认为,应按照李强在2007年5月15目的遗嘱分割遗产,周玉及小儿子李军不同意。两方争执不下,周玉及李军一纸诉状将何兰及李丽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丽申请了医院的两位护士和两位医生出庭作证,证明了李强在病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理。周玉及李军则认为口头遗嘱无效。

  法院认为,李强在5月15日时病情处于十分危急的状态,可以立口头遗嘱,但5月19日之后,李强已经脱离危及状态,直至2007年6月27日死亡。在此期间,李强完全可以用书面或录音等其他形式立下遗嘱。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李强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李强的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

  一、口头遗嘱及生效条件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最为简便但最难认定,难点就在于其是在特殊危急情况下存在的,事后往往没有客观依据,也难以查证。 。

  法律规定了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但仅凭证人证言认定又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数量问题等等。在国外的民法中,对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授遗嘱,不仅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口头遗嘱效力的期限。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口头遗嘱必须有严格的形式条件,只有具备形式条件,口头遗嘱方才有法律效力。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即如果处在危急状况中的立遗嘱人恢复了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时,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立遗嘱人口述的内容是处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才为口头遗嘱。

  只有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立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二、口头遗嘱在法律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果立遗嘱人之前已经立有公证遗嘱,之后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遗嘱相互冲突时,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遗嘱入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程序来撤销,即必须用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旧的公证遗嘱。

  2、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是两种不同的遗嘱方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遗嘱方式,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是不同的遗嘱方式。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虽然这两种遗嘱都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但是两种遗嘱有很大的不同。

  录音遗嘱的内容以录音磁带等多媒体资料为载体,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即为生效。而口头遗嘱需要满足前述的四个条件才生效,并且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无效,要另采用书面或其他有效的遗嘱方式。

  当然,如果在危急的状况下,立遗嘱人对口述的遗嘱进行了录音,那么就应认定为录音遗嘱,而不是口头遗嘱。

  3、危急状况解除后,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遗嘱形式,使口头遗嘱的内容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遗嘱形式,使口头遗嘱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有效。在前述案例中,李强在脱离生命危险之后至死亡的一个月时间内,可以采取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方式,表达处理遗产的意愿。这样做的好处有:1、遗产能够按照个人立遗嘱时的意愿进行处理。2、最大程度地避免遗产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从而造成家庭不睦,同时可以减少诉争,保障立遗嘱入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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