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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

2012年07月31日08: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合同

  编号: 农信(20  )质字第 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担保合同

  编号: 农信(20  )质字第 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出质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已向出质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出质人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债务履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受质权人持有债务人及出质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质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质押财产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财产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质押财产(质物和/或质押权利,下同),该质押财产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质押财产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    元。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和保证

  1、出质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质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出质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出质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出质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财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且出质人依法对质押财产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质押财产设置质押担保物权。

  3、质押财产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出质人没有隐瞒质押财产项下拖欠税款等任何款项及质押财产出租的情况。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押事宜征得质押财产共有人同意,且质押财产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质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质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质权人与出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8、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出质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出质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质权人可以就出质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出质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质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出质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出质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质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出质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有关变更自质权人和/或债务人告知出质人之时起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出质人仍以质押财产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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