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公告及其方式

2012年07月31日08: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债权人公告及其方式

 

  中国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公司清算在报纸上的公告不再要求次数和报纸的种类,而对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也缩短至45日(第一百八十六条)。过去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十七条)公司法实施后,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但仍有许多地方在执行中要求不统一,如有的地方仍然要求按照《清算办法》的规定执行,有些地方虽然缩短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要求公告在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更是具体地指定了报纸名称。有的地方则要求先登报公告后进行审批,这些要求甚至在上海市各区都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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