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中具体情形下原告的确定

2012年08月01日08: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6.投资人的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5条)

  (1)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的,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

  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市工商局决定吊销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此决定,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A.该中外合资企业

  B.中方合资者

  C.外方合资者

  D.以上都不行

  [答案]A、B、C。

  7.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6条)

  (1)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

  (2)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使用权人作为相关人也有权起诉。

  [例]张华村在临公路有一块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建立了一生产变压器的工厂。乡政府见该地的位置相当好,连作出决定,将该地收归乡政府所有,并交由张某经营饭店。对乡政府的该项决定,哪些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张华村、变压器厂。因为乡政府的行为既侵害了张华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侵害了变压器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8.非国有企业(《行政诉讼解释》第17条)

  (1)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尽管该企业在法律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不妨碍该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仅有权以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以本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9.股份制企业(《行政诉讼解释》第18条)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注意,不是其他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得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得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有权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省人民政府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将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决定,哪些人可以依法以甲公司的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公司董事长

  B.甲公司股东会

  C.甲公司董事会

  D.丙公司

  [答案]A、B、C。

  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甲公司被行政机关决定合并掉的情形下,甲公司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其在法律上可能已经不存在。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18条,甲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均可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董事长,依法是法定代表人,自然有权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丙公司对本案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是以甲公司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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