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转移的条件
(1)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失,即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2)享有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失时,法定的起诉期限尚未经过。
2.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
享有原告资格的自然人死亡的情形下,其所有的近亲属均可以获得起诉权,并没有顺序限制;近亲属的一人或者数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
享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起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
[例]某省人民政府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将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决定,哪些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董事长
D.丙公司
[答案]A、B、C、D。
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17条,A、B、C。都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丙公司作为甲、乙公司的权利承受人,同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自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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