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指南
申办主体:个人
申办条件: 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③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④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申请材料: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②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④《收养登记证》;⑤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办理机构:1.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国内居民解除收养登记服务。
2.市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山东省内的解除收养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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