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可信吗
①是不是“老子鉴定儿子”
全国每年鉴定数量达上万例,约80%是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结论约有3/4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不需再次鉴定
“老子鉴定儿子”、“叔叔鉴定侄子”、“沾亲带故”、“官官相护”……这是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流行说法。
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一向低调的中华医学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根据法律,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一纸结论,字字千钧。作为“医学法官”,鉴定专家们尽管“如履薄冰”,仍不免会面对种种质疑和误解。
程序公开透明,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原则。例如,2009年4月,中华医学会对某医院“早产儿”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所涉及的专业,确定由产科专家3名、新生儿科专家2名、法医专家2 名组成。中华医学会组织了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程序,医患双方同时到场。医患双方各抽取4名专家,中华医学会抽取1名专家,抽取结果在三方签字后由医学会封存。在收齐鉴定材料后,召开鉴定会。7名鉴定专家全部到场,患方3人参加,医方3人参加。鉴定会首先由患方和医方分别陈述及答辩,鉴定专家向医患双方提问,由医患双方回答并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医患双方依顺序退场。鉴定专家进行合议,当天得出鉴定结论。
纠错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一大特色。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根据法律,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民认为,通过这种程序设置,可以使鉴定出现偏差时及时补救,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目前,全国已有400多个医学会开展了医疗事故鉴定。各地医学会都建立了本地区的专家库,总数达10万人。其中,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库覆盖全国,约有1500多人。进入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临床专家,都是担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
如今,全国每年的医疗事故鉴定量达上万例,约80%是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结论约有3/4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不需再次鉴定。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市级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率为38%,省级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率为53%,再次鉴定与首次鉴定在定性上的符合率是75%。经省级卫生厅同意或者受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每年大约鉴定40多起。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说,医学会是独立的学术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医学会之间也没有上下级关系。《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交给医学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现在大多数法院对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是认可的。在鉴定的医疗事故中,法院委托的占2/3 以上,这个比例还在逐年提高。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声音到底来自哪里?吴明江说,这主要与一些认识误区有关。有人认为,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是患者有不良后果,就应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有人认为,只要鉴定为不是事故的,就是专家不公正;还有人认为,只要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应承担完全责任。事实上,医疗事故的定性、定级、定责非常复杂,涉及医学和法学两个方面,非专业人士很难作出评判。
②鉴定周期究竟长不长
“进不了站”和“上不了车”都会让人感觉“火车太慢”。只要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火车跑起来是很快的”
在中华医学会的档案库里,记者看到一份“迟到的鉴定”。这是一起发生在2004年湖南的医疗纠纷,2008年8月湖南省高院才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到2008年11月7日中华医学会才正式受理。11月28日抽取鉴定专家,并收齐鉴定材料,12月12日召开鉴定会。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臧焰说,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后,只要收齐鉴定材料,最长不超过45天就会拿出鉴定结论,这是《条例》做出的程序性规定,一般不会发生久拖不决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抱怨医疗事故鉴定周期太长呢?这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质疑。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是保证鉴定公平公正的基础。而所谓“真实”,至少应是双方认可或是委托单位确认的。如果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有争议,医学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中止鉴定程序,要求委托部门对材料先予质证,并书面确认其真实性后再继续程序。如果继续鉴定,败诉方会因“材料不真实”推翻鉴定结论。
另一种情况是当医学会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全,中止期内,要求当事人或委托单位补交材料,或对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认定或质证。无法补充必要鉴定材料的,或者对于鉴定材料有争议的,都可能导致暂停或终止鉴定程序。
吴明江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前一种情况是“进不了站”,后一种情况是“上不了车”,“进不了站”和“上不了车”都会让人感觉“火车太慢”。根据法律,医学会不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只要鉴定材料符合要求,“进了站,上了车,火车跑起来是很快的”。
③司法鉴定能否取代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是对伤残等级和死因等进行判定,而医学鉴定则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以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说,《侵权责任法》作为上位法具有更大的效力。由于医学会仅是被《条例》赋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格,而目前司法机关尚未明确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的地位,因此有人提出,用一般司法鉴定来取代医学会的鉴定。
其实,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已有湖北、江苏、浙江、江西等11个高法强调,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委托医学会做鉴定。但是,很多地方也存在用一般司法鉴定取代医学会鉴定的现象,这与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二元化”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对《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按照《条例》规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偿,而应依据《民法通则》进行赔偿。一般来说,后者的赔偿标准大约是前者的1.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