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及点评

2012年08月03日14:19        光明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盛世重收藏。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收藏和投资以其独特的文化韵味和经济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此同时,由于艺术品收藏和投资领域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许多投资收藏大家都曾在这里栽过跟头,而现在很多不具备专业背景的人进入该领域,导致与艺术品收藏和投资有关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涉及艺术品的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发现该类纠纷正呈现类型多样、金额巨大的特点,纠纷涵括了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案由,最大的诉争金额高达4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点评,希望能对艺术品的市场规范提供借鉴。

  案例一:

  【案情】

  赵先生向徐先生出示了一幅画作,并称该画作为当代著名画家的真迹,徐先生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画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徐先生找到画作画家,经画家鉴别,徐先生购买持有的画作非画家本人所画,系伪作。徐先生将赵先生告上了法庭,赵先生辩称涉案的画作与实际交付的画作并非同一件。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方面,卖家是否要对画作的真伪负责。在艺术品买卖中最主要的行规是:钱货两清,不包不退。即艺术品买卖一般不涉及退换货问题,卖家一般不对艺术品的真伪负责。但是在本案中卖家赵先生做出过相应的保真承诺,那么在确认艺术品为赝品时,买家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关于画作同一性问题。经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就其主张提供了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赵先生对其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建议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对艺术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标记标号等方式,明确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后对艺术品的同一性产生争议。

  案例二:

  【案情】李先生是一名书画收藏爱好者,曾将自己收藏的百余幅书画存放在好朋友王先生的仓库中。为了偿还欠款,李先生要求取回书画,却遭到拒绝,王先生否认曾代为保管书画。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因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持有了自己的书画而败诉。一年后,得知王先生要将自己的藏品交易,李先生及时赶到交易现场,阻止了交易,并将藏品取走。李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王先生拒还藏品而造成了借款损失请求赔偿。

  【法官点评】

  艺术品属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需要登记,流转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而收藏艺术品的多为文人雅士,注重一诺千金的口头承诺,不喜欢订立书面合同,即使形成有关字据,也通常言简意赅。纠纷产生时,难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律事实,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第一次诉讼时,李先生正是因为缺少证据导致败诉。因为李先生获知情况,及时阻止了书画交易并将书画收回,一方面为重新诉讼获取了证据,更为重要的是,防止了书画交易至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后出现无法追回的后果。

  案例三:

  【案情】

  郭先生参加全国中国画作品展,委托某知名物流公司将画作运输给画展组织方。为方便运输,郭先生将画作装裱,放入PVC管内,并用塑料包装带和胶带再次包装。画展组织方签收货物后发现PVC管的一端已经开启,管内没有画作,遂电话告知郭先生并出具了书面证明。郭先生认为画作是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将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画作丢失损失7万元。

  【法官点评】

  从填写的运单显示,郭先生支付运费35元,没有在是否保险或保价、声明价值处填写内容。根据运单背面的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虽然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但因物流公司已经采用标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在运单正面提醒郭先生仔细阅读条款,应当视为物流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郭先生注意运单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又因为郭先生未对运输的画作进行保价,依据运单约定,物流公司只需要以运费的三倍赔偿郭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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