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常知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
法定代表人彭 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 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逸虹,系常州市自由动力娱乐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逸虹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179.5元。
审 判 长 赵玉冰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李连求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媛
相关阅读: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