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X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XX恒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常知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常州比优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潞城富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其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牟春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市力源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仁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比优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优特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力源恒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恒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11年12月5日、2012年5月18日和6月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比优特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宋卫、周建观,被告力源恒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王凌霄到庭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庭审;原告比优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其楚、牟春龙庭参加第三次庭审,被告力源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比优特公司诉称:
原告系气动卡盘的专业生产厂家,2007年7月18日,由原告单位职工牟燕云、牟燕峰对“高效气动卡盘”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8年6月2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20040890.4。2009年4月23日,原告单位职工牟燕云、牟燕峰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将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本公司,并于2009年5月22日获准和公告。目前该专利仍在有效期。
被告成立于2010年2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俞仁清在2009年看到我公司“高效气动卡盘”的前景和发展后,伙同李小农等人多次到我公司购买气动卡盘,然后开始拆解、绘图、仿制,并利用我公司的生产技术、销售等情况,于2010年开始在百度、谷歌、阿里巴巴等网站上推广销售同我公司“高效气动卡盘”专利产品结构一模一样的气动卡盘。到目前为止,被告有人员15人左右,月产量100余套,并增添有多台加工设备。被告大量制造和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侵占了原告的大量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0720040890.4“高效气动卡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收费收据,证明原告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2011)常常证经内字第3060号公证书及气动卡盘1只,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力源恒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原告未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2、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活塞与导杆固定连接”的技术特征。
被告力源恒公司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力源恒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牟燕云、牟燕峰于2007年7月18日申请了名称为“高效气动卡盘”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6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720040890.4。2009年5月22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比优特公司。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气动卡盘,包括外壳、活塞、和带卡爪的动力楔块,动力楔块与外壳的前盖滑动配合,活塞装在外壳内,活塞后部与外壳之间形成第一腔室,活塞前部与外壳的前盖之间形成第二腔室,活塞与导杆固定连接,导杆伸出外壳之外,且与外壳的孔滑动密封配合,导杆带有第一气道和第二气道,第一气道通往第一腔室,第二气道通往第二腔室,其特征在于:活塞上带有凸楔,动力楔块上具有与凸楔滑动配合的斜槽。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前盖通过紧固螺钉与外壳的筒体固定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前盖上设有径向T型滑槽和内沉形腔,动力楔块的两侧具有与T型滑槽滑配的凸翼。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动力楔块上设有T型槽,螺母具有与T型槽滑配的凸翼,卡爪通过螺钉及螺母与动力楔块固定连接。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活塞前部具有沉孔,前盖上具有滑套,滑套与沉孔滑动密封配合。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滑套上装有密封圈。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动力楔块上的斜槽开在两侧凸翼上,活塞上具有6个凸楔并构成3对,每对凸楔均互相平行,且3对凸楔可分别与3个动力楔块两侧的斜槽相滑动配合。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活塞具有螺纹孔,导杆通过螺纹孔与活塞固定连接,导杆上具有台阶,台阶与活塞之间设有平面密封圈。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卡盘,其特征在于:外壳的孔内装有密封圈。
庭审中,原告比优特公司主张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7来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1年8月1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比优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经济开发区的一作坊(该作坊没有门牌号码也没有厂牌等标识,经公证人员现场查勘和询问得知,该作坊位于“省庄大道”路牌东侧,“省庄新桥”西侧,“星河湾”小区南面),购买设备1套,价格310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名片各1张。收据上的项目栏载明“K160FQ三爪卡盘”,盖有力源恒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名片上印有“常州市力源恒机械有限公司 俞仁清”。庭审中,被告力源恒公司认可公证书上所载明的作坊地址信息与其公司地址一致。
原告比优特公司公证购买的上述产品系一只气动卡盘,外壳前盖上烙有1个狮子头像图形及“力源恒”3个字。该气动卡盘由外壳、1个活塞、3个带卡爪的动力楔块组成。活塞位于外壳内部,前面有一沉孔。活塞的前后与外壳分别形成两个腔室。活塞后部有一突起的圆柱体,伸出外壳之外,且与外壳上的孔能够滑动密封配合。圆柱体上带有两个气道,分别通往两个腔室。外壳的前盖上设有径向T型滑槽和内沉形腔,动力楔块上设有T型槽,螺母具有与T型槽滑配的凸翼,卡爪与动力楔块通过螺钉和螺母固定连接,且动力楔块通过两侧的凸翼与前盖的T型滑槽滑配。前盖上具有与活塞前部沉孔密封滑动配合的滑套。活塞上具有6个凸楔,两两平行形成3对。动力楔块的两侧凸翼上开有斜槽,每对斜槽能够与一对凸楔滑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