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校车事故18名责任人被严肃追责
本报兰州8月2日讯(记者杨世智)今天下午,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新闻媒体通报:省政府日前批复《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认定,“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18名责任人受到严肃追究。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许,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村境内发生一起幼儿园校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8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省政府领导赶赴现场看望伤员、部署工作、指挥救援。国家安监总局与公安部、教育部组成的工作组也赶赴现场,指导伤员救治、善后处置和事故查处工作,所有遇难人员家属均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得到了相应赔偿。
同时,省政府于2011年11月17日成立了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妇联、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庆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省、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转2版)
经调查认定:“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非法改装的校车,严重超员,雾天超速,占用对方车道逆向行驶,在发现相向重型自卸货车时,向右避让,重型自卸货车向左避让,导致两车正面相撞,是造成这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有关人员处理情况如下:
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军纲,对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樊军刚,在事故中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1年11月16日,经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6日,经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被依法释放。
正宁县县长张龙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庆阳市教育局局长卢化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时任庆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张宇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庆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兴海,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庆阳市教育局副局长杨彦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庆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小鹏,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正宁县常务副县长刘光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正宁县副县长戴彩燕,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正宁县教体局局长雷会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宁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苟邵波,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宁县榆林子镇镇长李贵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正宁县教体局副局长彭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宁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汇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宁县榆林子镇党委副书记张宏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宁县榆林子镇学区主任徐景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宁县榆林子镇学区报账员徐晓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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