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2012年08月03日14: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一、刻制印章、开立账户。

  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的民事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账户,并将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审计、评估等资料;

  7、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各类合同、协议集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资料;

  10、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11、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2、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一并接管。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执行程序,以便管理人有效地接管该财产,必要时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执行程序。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一)、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2、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3、债权状况:债权数额、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结束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库存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5、设备状况:设备数量及权属凭证等;

  6、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7、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的资产情况;

  8、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9、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10、营业事务状况;

  1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12、债务人财产被他人占有的情况。

  经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的许可,管理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计、评估。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但管理人可以建议。

  七、决定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作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无论是管理人是否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对于上述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于上述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对于上述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八、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一)、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或尚未确定的,应依法确权或明确;

  2、对于易损、易腐等不适合保管的财产,应及时依法变卖;

  3、债务人对外有投资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事先经得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九、接受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1、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拒绝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重新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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