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责任期限

2012年08月06日09: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责任期限

 

  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责任期限之内的停工损失。责任期限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限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并且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停工保险金。停工保险金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经医疗机构确定不能工作之日起给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

  (1)被保险人死亡。

  (2)被保险人恢复工作能力、能够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

  (3)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被确定,开始领取残疾保险金。

  (4)责任期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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