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申请的审核
对申请的审核是指行政主体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开始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核实。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两个方面:
(1)程序性审核
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是向有权机关提出的申请,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等。由于行政主体所具有的专业行政权种类不同,接受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申请,就应由具有不同专业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来负责。也就是说,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法律明确规定,许可申请人应通过相应的法律了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主体,只有法定的行政主体才能受理并审查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许可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及附加材料必须认真地进行要件审查。要件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书及附加材料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并进行相应的实地核对查实。行政主体在审核时,对申请及附件材料的内容无权直接变更,应向申请人提出变更的要求,由申请人自行变更,如果申请所列事项或条件与实际不符,行政主体应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应驳回申请。
2.审核的结果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之后,一般可能作出两种决定:一是不予批准,拒绝核发许可证和执照;二是予以批准,决定发放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主体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由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但应允许其具备条件时再次申请。这是行政许可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将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区别开来。由于行政主体的权限不同,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有时并不是同一机关,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机关为乡(镇)政府,而颁证机关则是县政府。因此,在颁发许可证时,要注意由法定的颁证机关颁发许可证。
(2)颁发的许可证应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的编号,并要加盖法定颁证机关的印鉴。附加材料也应注明与许可证相府的编号,并加盖颁证机关的印鉴。
(3)严格法定期限。行政主体依法颁发许可证,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颁证机关均应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申请,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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