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在各类权利冲突中表现得比较突出,近些年在我国发生的“三毛漫画形象”、“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与商标权纠纷、“贵州醇”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纠纷等则是比较典型的案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所以比较突出,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特殊之处
人们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仅在于对知识产品的“占有”,而主要表现为认识、利用。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观,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也存在一个“模糊区”。并且,知识产权与法定物权不同,它具有“一物多权”的特点,即同一知识产品上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为不同的主体享有,就会产生权利冲突。
(二)现行知识产权的立法与执法模式
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立法模式以及缺乏统一原则的执法模式,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打下了制度基础。从立法模式看,如前所述,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散型单行立法体例,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在制定、修订过程中一般会或多或少地注意与相关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协调, 但其程度相当有限。由于立法上缺乏统一的权利协调机制,实践中依各单行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发生冲突。从知识产权执法来看,知识产权分散立法的模式奠定了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由不同部门分头执法的基础。各执法机关往往从本部门的角度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排除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适用,缺乏协同调节机制,这既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也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在实践中的解决。
(三)利益驱动
从现实生活来看,利益驱动是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动因。有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会使知识产品不能发挥最大效益,使相关社会公众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足以产生混淆,从而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这常常与有关当事人的利益驱动有关。我们知道,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权,而且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竞争性资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可以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市场优势。于是一些经营者便产生了“搭便车”的意图,他们不惜引人误认或误解而将同一或类似知识产权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使自己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严格地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而是一种“假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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