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依据

2012年08月08日10: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时,要判断哪些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哪些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上述4种情况是并列关系,发明创造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应认定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是判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定界限。这些规定是以承认知识有价值、承认专利权可以私有、承认技术垄断为前提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单位和个人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这种利益关系,将会直接影响到单位进行发明创造的热情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在确定权利归属及其利益分享原则时,立足于我国国情,始终贯穿和体现了鼓励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法在规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条款时,不把职务发明范围划得过宽、非职务发明限制过死,以免挫伤非职务发明人的发明积极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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