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2012年08月08日16: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竞争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切交易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都适用于这些基本准则。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与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精神一致。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对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切交易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情况下,这一选择和交换才能合理达成。自愿交易意味着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违背自愿原则而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自由,必然导致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扭曲交易关系等结果。

  自愿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经营者的权利和自由,他人无权干预;二是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以及终止或变更交易的条件;三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以胁迫、强制手段进行交易,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都违背了自愿原则。例如铁路部门卖火车票时强行要求旅客购买旅游券,电信部门安装电话时指令用户购买电话机,都属于这类不正当的行为,都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条款里都作了具体规定。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一致。

  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一样,都是经营者主体性的体现,只有平等才有真正的自愿,而自愿往往是主体平等的表现。经营者一旦进入市场,不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如何,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基于这一原则,那些在市场交易中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某些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市场分割和封锁,限制商品流通的做法,都是与平等原则相背离的。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一般来讲,公平、公正等属于社会道德观念,在实践中人们常用它来对某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而且,对公平的内涵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充实。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常常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竞争才有可能谈得上是平等的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交易条件的公平。交易条件应该是真实的并且交易机会是平等的,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二,交易结果的公平。交易双方交易以后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大致相当,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形成这种不公平的结果,往往是由于无自愿可谈,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自愿,所以就没有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的条款中作了规定。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反对任何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字号,秘密窃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故意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商品的各项要素作虚假宣传或说明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各种手段,不劳而获,或者不正当地谋取竞争优势。不论是哪种行为,都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蒙上了阴影。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公平和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是以公平和诚实信用等观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商业惯例。立法吸收了一些重要的商业惯例,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但是,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社会生活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无穷,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在不断被“公认”而确立。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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