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几年前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的房子留给了我大哥,遗嘱到公证处公证了。这几年,大哥对待父亲很不好,父亲又想把房子留给我,可原来立的遗嘱已经公证过,可不可以将那份遗嘱作废?
答:您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您可以让您父亲再立一份遗嘱,将老人的真实想法写清楚,并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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