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婚姻律师在丰台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约定将夫妻共有的、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位于丰台区方庄附近的房产赠与给他们的女儿小红(化名)。然而,离婚后王先生因考虑自己分得的财产过少而反悔,不再同意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小红。负责抚养小红的女方郭女士便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将王先生起诉到了丰台区法院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小红。
从法律上来讲,该案实际上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但其中又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内容。当然,只有先解决有关赠与方面的法律问题,该房产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这些法律规定可见,除非王先生将房产实际过户给小红,或者该离婚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否则,王先生可以随时撤销该赠与。在庭审中,本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我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合法性。结合该房产目前状况来看,该房产仍然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另行起诉予以重新分割。
经过连续几次的开庭审理,丰台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可了律师的诉讼观点并依法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把房产赠与给女儿的约定不生效。该房产为王先生与郭女士的共同财产。
在实际协议离婚的案例里,有相当一部分父母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某些离婚财产赠与给子女。对于这类发生在离婚案件里的赠与行为,需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除少数情形外,作为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前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因此,如果要想保证赠与的约定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实际履行,最好将相关约定加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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