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2012年08月09日09: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

  2007年,作为夫妻原本十分和睦的刘先生(化名)与焦女士(化名)突然爆发了矛盾。起因是刘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妻子焦女士在外面有第三者。愤怒的刘先生当即提出要到法院告焦女士离婚。原本做了亏心事的焦女士当然不愿把事情闹大,就提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于是于2007年的1月3日由刘先生委托律师起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均同意一周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当时价值100万的,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产归刘先生,同时由刘先生补偿焦女士50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并没有立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经亲友的调解,双方重归于好。但2009年3月,刘先生突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审理审理:

  案件开庭后,刘先生拿出两年前双方为协议离婚所签订的文件,请求法院按该离婚协议将亚运村的房产判归自己,同时补偿焦女士50万元。焦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刘先生所主张的房产分割方式表示反对,理由是目前该房产已经升值至200万元,因此刘先生应补偿自己100万元。最终,法院没有认同刘先生关于房产部分的诉讼请求,而是支持了焦女士的观点,判决刘先生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补偿焦女士100万元,双方离婚。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上是双方于二年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此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作为一份牵涉人身、财产双重法律关系的协议,双方签订的最主要目的及前提是双方要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之后才可以就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而刘先生与焦女士虽然在二年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没有按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双方订立该协议的主要目的并没有实现,而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当然也丧失了履行的意义。该协议已为双方未实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行为所解除。如果坚持认为该协议仍然有效,不仅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会严重损害焦女士的财产权益,因为二年内该房产价值已增长一倍,继续按当初的协议执行,焦女士会损失50万元。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规定出发,还是从公平角度讲,否定二年前所签订协议继续有效,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做法是正确的。

  相关阅读: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把房产给子女吗

  上个月,婚姻律师在丰台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约定将夫妻共有的、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位于丰台区方庄附近的房产赠与给他们的女儿小红(化名)。然而,离婚后王先生因考虑自己分得的财产过少而反……[更多]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我国……[更多]

  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协议离婚知识排行榜
协议离婚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