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调节

2012年08月09日15: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技术调节手段。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明确了生育调节应以避孕为主要技术手段。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是: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以避孕为主,从公民个人来说,就是在有生育能力的年龄期间,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避免意外妊娠;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来说,要搞好孕前管理与服务,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

  本条第二款第一句是关于公民对避孕方法享有知情选择权和国家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国家“保障”,强调了政府在知情选择中的责任。它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还要帮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其中“安全”,是指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不对群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有效”,是指群众使用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后能真正达到避孕节育或生殖保健的目的。“适宜”,是指公民所获得的避孕及生殖保健技术服务适合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既能很好地避孕,又不影响夫妻性生活,且经济、便利。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保障受术者安全。主要是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常规、制度,在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及安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严格禁止不安全人工流产。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及应当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的规定。

  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 “育龄夫妻”,人口学常用的概念是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期的妇女(年龄在15—49岁)。本法中的育龄夫妻,即妻子一方处于育龄期的夫妻。 “避孕节育措施”,包括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等短效避孕方法,结扎、上环、皮下埋植等长效措施,也包括了计划外怀孕后采取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

  关于“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等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具体内容: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本条第二款规定“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指要事先采取防备措施,避免发生非个人计划中、有准备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妊娠。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两方面的工作和配合:一是公民要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二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要尽最大可能做在怀孕之前。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释义】关于第一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界定了国家为育龄夫妻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第二款规定了经费的解决渠道。目前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其经费的支付渠道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避孕药具由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财政每年都按计划拨专款采购避孕套,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

  2、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予以保障,其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3、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经费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4、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本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是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育龄夫妻享有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也是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这项制度。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中国推行计划生育是政府大力倡导的,广大育龄群众响应政府的号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当有权利享受免费的技术服务,而政府也有责任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也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供稿)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计划生育知识排行榜
计划生育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