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4年10月2日,外来务工人员陈金元(湖北黄岗人)进入慈溪市周巷镇鸿顺纸箱加工厂工作,工种为送货工,业主未为职工上工伤保险。2005年3月11日,陈金元骑电动三轮车和厂内另一员工同去三星印刷厂送货,在送货返回离纸箱加工厂约200米的地方不小心撞上了路边的围墙而倒地受伤。陈金元被送到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小腿中段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医生说手术比较成功,但三四天后出现高烧,右腿也疼痛不止,后经宁波专家会诊后决定锯腿。陈金元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并要求转院到宁波李惠利医院治疗。3月16日陈金元在宁波李惠利医院行右膝上端截肢手续。5月31日宁波市医学会鉴定陈金元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援助经过:2005年7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宁波市、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审核、受理一起由外来务工人员陈金元申请的工伤医疗事故法律援助案件,决定指派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高方军律师参与承办。《法治时空》栏目组全程跟踪报道。
经律师高方军协调,在周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陈金元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一案于2005年12月1日进行调解,市第三人民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陈金元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5000元(包括已付的费用),并当场履行。
2005年9月陈金元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周巷鸿顺纸箱加工厂业主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次开庭审理,在仲裁员和双方律师的努力下,于2006年4月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巷鸿顺纸箱加工厂业主支付给陈金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补差合计50000元,款项分二期支付,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陈金元工伤医疗事故一案得到圆满解决。
(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相关阅读:
工作期间遭遇故意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工作期间遭遇故意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受雇某公司做质量检验员,2004年9月的一天,上班时间,张某检验货物时发现有几件货物质量不合格,并按照公司的规程,将不合格的情况汇报领导。领导派人核实这几件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制作人,经查证这几件不合格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