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有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合法的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相关阅读:
被继承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而两者相互有抵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更多]
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相关阅读: 什么情形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更多]
什么情形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阅读: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