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赠。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书遗嘱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设备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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