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管辖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呗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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