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是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子女赡养。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作为承担赡养义务的一个整体,赡养义务人对赡养费可以协商解决,如谁承担多少,承担与否等,但不得损害赡养人的权利。这样,虽然有的赡养人未承担赡养义务,但从整体看,承担赡养费可以视为所有赡养义务人的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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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金生老人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翠花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赵小平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赵小平坚决反对老人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