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性质

2012年08月13日09: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婚同居的现代发展呈现出四个阶段的特征:

  第一个阶段,同居是少数玩世不恭之人的前卫之举,此时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结婚的;第二个阶段,同居则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通常同居双方并不会生育孩子以至于它被看作“是反抗中产阶级婚姻的序幕……直接结婚从正常变为异常”;第三个阶段,同居成为人们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亲子关系不再受到婚姻的严格限制;未来的第四个阶段,“同居和婚姻将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区别,亲子关系的转变过程完成。”各阶段在时间长度上可能有所变化,但一旦社会进入某个阶段则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阶段,同时,一旦达到某一个特定的阶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够并存。

  就个体水平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非婚同居对特定当事人的含义都可能不同。可见,按照这种研究路径,我们更应当将非婚同居视为某种过程而不是具体的事件,因为即便就此个体的同居来说,其性质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综合目前对同居的各种研究,笔者暂且将非婚同居的性质总结为三个,每个性质适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当然这种界定不是封闭的,一个非婚同居的样态可以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性质,此种界定仅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上是有意义的。

  在第一个阶段中,同居是独特的社会现象,同居者本身对同居作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不具有普遍意义,也缺乏制度保障;第二个阶段中,同居是为婚姻服务的,亦没有独立的意义;第三个阶段则表明婚姻已经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径,同居本身就意味着家庭,非传统家庭演化为传统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备独立的立法价值,产生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采取诸如形式补正的方式获得与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第四个阶段,同居与婚姻完全等同,不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采取何种生活模式需要根据主体的意愿。在前三个阶段,婚姻仍然是社会生活模式的主体,但是重要性呈递减态势,至第四个阶段,婚姻与同居形成均势。

  相关阅读: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 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更多]

  同居的现代含义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更多]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 法律条文上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意味着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从此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夫或妻在婚姻关系中、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一切义务。比如,一般情况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同居纠纷知识排行榜
同居纠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