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房屋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购房,夫妻离婚后,贷款该由谁来承担?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贷纠纷案。
三年前,高女士的前夫许某拿二人的共同房产作为抵押,贷款18.5万元用于购房。一年前二人离婚。许某负债失踪,不再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许某和高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高女士和许某共同偿还贷款。
前夫拖欠房贷 女子遭起诉
银行诉称,2007年10月25日,许某以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18.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年。自2009年8月21日起,许某开始拖欠贷款本息并失去音讯。截至2010年7月11日,他已拖欠贷款本金17万余元及利息2万余元。
“高女士是许某的前妻,他们虽然离婚了,但仍应与许某共同偿还债务。”银行要求高女士和徐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债务。
女子称房贷为前夫个人债务
开庭时,许某未到庭、未答辩。高女士也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高女士在答辩状中指出,她与许某1992年结婚,2008年9月离婚。许某从1999年开始经商,她从未参与及过问相关的经营管理。
“长期以来,他从未赚钱贴补家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日常生活开销和孩子的学费都是由我来承担的。”高女士认为,许某所负银行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应承担。
高女士还提出,她在许某的逼迫下才同意用房子抵押贷款,但只同意用许某所占的一半产权作为抵押。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还贷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自愿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原告有权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关于被告高女士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此笔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许某、高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053.3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二人到期不还款,银行有权对被告许某、高女士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理说法 夫妻离异后 债务应共担
主审法官李彦红介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在两被告离婚后,银行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
但是,高女士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是许某个人债务,她便可以不用承担。但高女士并未举证,且借款用途是购房,显然不属个人债务。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她的意见。
李彦红法官还指出,如果二人在离婚时对此债务有过协议,由许某承担债务,也不影响此判决。因为,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高女士可以履行判决后,另外提起诉讼,向许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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