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2005年,我儿子于某因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肇事方赔款80万元,该款由其妻李某持有。2006年李某将我儿子从医院接回家中称要自己照料,去年,李某以要外出工作为由,开始对我儿子不闻不问,我和老伴提出要将儿子接回自己家中照料,但李某不肯。同时我们发现李某有外遇,与他人同居,我们要求他们两人离婚,但李某不肯,我能否代替儿子起诉离婚?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万凤:因你儿子成了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侵权之诉,在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应首先变更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再提起离婚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据此,你可先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关系,再以变更后的监护人身份代理于某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因为于某成了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其妻李某不积极为其治病,又不履行配偶间的照顾义务,且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律师说法仅供参考) 记者 刘昌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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