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女,原江苏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某电子公司员工,担任会计工作。2011年7月,邵某乘同事驾驶的摩托车去银行取款,途中被苏州市某物流公司的货车撞伤,盆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就赔偿问题,邵某与货车司机、物流公司及自己就职的张浦电子公司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委托本所王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经审查认为:邵某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与物流公司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驾驶员均有过错,但邵某作为车上乘客,对本起事故显然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向双方驾驶员要求共同赔偿。同时,邵某系上班期间为工作外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其就职的张浦镇某电子公司应予工伤赔偿。因此,邵某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份赔偿。
本所王律师代理邵某,先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诉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与事故各方达成协议,获赔11万1千元。后王律师又与邵某单位领导协商,由该电子公司另行支付邵某工伤赔偿5万元。
邵某共计获赔人民币16万元,所有赔偿现均已到位,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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