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2012年08月15日09: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有一个朋友叫亚军(化名),他是一个农民,而且他还是一个性格内向、少言寡语的人,由于他的性格和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姑娘相中他。在2004年3月经人介绍与邻村寡妇小青相识,交往半年后两人结了婚。婚后因生活窘迫,又欠有外债,在2005年春节过后,亚军领着妻子随着同村的农民一起南下福建打工。经介绍,小青在福州市区的一个工地上做饭,而杜亚军则被介绍到光泽县修公路,夫妻俩分开了。

  小青在福州很快就习惯了大都市的生活,她把挣来的钱大多用在了化妆打扮上。就在这时,工地包工头杰走进了小青的视线。两个人出于各自的需要走到了一起。2007年国庆节,杰租了一套房子和石小青同居。2007年春节,小青还与亚军一起回老家过节。可是正月二十六,小青竟不辞而别,独自返回了福建,并与包工头杰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从此,小青不但不见丈夫亚军的面,还说她死也不想回原来那个家,并要求和丈夫离婚。亚军对妻子的所作所为可以既往不咎,还是希望妻子能够回心转意,回来和他一起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到了2008年春节,亚军望眼欲穿,盼着妻子能够回家过春节,可是小青不但人没有回来,丈夫打给她的电话也不接,最后还关机。至今亚军也没有联系到妻子,亚军心中最后一线希望彻底破灭了,绝望的他要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小青赔偿精神损失。请问,亚军的要求法院能支持吗?

  分析:

  亚军要求和小青离婚,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同居、关系暧昧,对自己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因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伤害。小青与他人公开同居长达一年之久。新《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亚军要求精神赔偿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新《婚姻法》首次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严重伤害夫妻关系导致离婚的情形,通过法律干预力度,强制约束夫妻相互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谁实施破坏家庭行为,谁就要对此负责,并受到经济制裁,从而使无过错一方本已备受伤害的身心获得一定的心理慰藉和平衡,保护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所以,只要亚军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会依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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