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去年9月,我和前夫王某到民政局办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房产归儿子所有,并在去年底前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双方签字后,民政局确认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王某一直说工作忙,等有时间就去办过户手续。后来,王某直接和我说,他不想去办过户。请问,我有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过户呢?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陆星州律师:杨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杨女士一起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故王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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