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
本人与你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你应当在签约后十日内支付房款首付50万元,但你至今未付,且逾期超过十五日,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你逾期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款的,我可以解除合同并可按未付款的20%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故现郑重通知你:
1、《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
2、你应当在三日内按未付款的20%向我支付违约金即10万元。
李四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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