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惠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情:2008年,惠州河南岸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被告。2009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进驻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9年8月,原告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称因其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经业主大会授权,要求解除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以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为由,要求 驳回原告起诉。
分析: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代替全体业主参加所能够,是长久以来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导致在司法领域各地做法不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惠州专业律师胡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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