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送物业费的效力

2012年08月16日09: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开发商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赠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承诺对物管企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吴某

  案情:惠州某实业发展公司是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2007年该公司在售楼广告中作出承诺:购三房以上者,送三年物业管理服务费。2007年,吴某购买该楼盘的三房套房,该开发商依照服务承诺免收被告物业管理费。2009年1月,该开发商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从2009年1月开始,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9年1月,原告进驻该小区,并要求业主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以开发商承诺免收物管费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支付管理费。原、被告因此起纠纷并诉至法院。

  分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所作出的“购房赠送前期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的承诺只对开发商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开发商以外的物管公司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开发商与前期物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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