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林某
案情:林某一家于2005年购买了惠州下埔的一套房,入住以后,发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林某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早已将楼盘销售完毕,对此不闻不问。在此情况下,林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作为抗议和斗争的方法。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分析: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的资产纽带关系,那么,房屋质量若有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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